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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科而諾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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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特維克經銷商合規必要條款
經銷商應遵守適用的反賄賂法規[ 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在國際商業交易中打擊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公約》、《美國反海外腐敗法》、《2010年英國反賄賂法》、《瑞典刑法》和經銷商協議授權區域內的反賄賂法律](“反賄賂法規”)開展業務,并應通過適當的合規程序,促使其員工和代表其行事的其他第三方也同樣遵守反賄賂法規開展業務。此外,經銷商承諾遵守山特維克《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將不時進行更新),可在Business Partner Code of Conduct (home.sandvik)查詢到最新版本,目前版本如本條款所附。經銷商任何的全部或部分未遵守反賄賂法規或《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將被視為違反經銷商協議, 如果該違約是不可補救的,則山特維克有權依照《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立即終止經銷商協議,或依照經銷商協議其它相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如果山特維克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付款、交貨或訂單可用于或導致違反任何反賄賂法規或《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或者構成刑事犯罪,則山特維克將有權暫緩履行該付款、交貨、或接受訂單,直到有證據證明該付款、交貨或訂單不會被用于或或導致違反任何反賄賂法規或《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或者構成刑事犯罪。經銷商應賠償山特維克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域因經銷商未能遵守反賄賂法規或《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而遭受或產生的一切和任何責任。
i.就本條款而言,“全球貿易法規”指海關、進口、出口、再出口、貿易管制和經濟或金融制裁法律、法規和命令,其始終包括聯合國、美國、歐盟和英國的此類法律、法規和命令,還應包括(如適用)涉及山特維克產品的制造、接收、使用、出口、進口或以其他方式適用的任何國家/地區的此類法律、法規和命令。
ii.就本條款而言,“禁運國家”指阿富汗、白俄羅斯、伊朗、朝鮮、俄羅斯、敘利亞、克里米亞以及烏克蘭頓涅茨克州、赫爾松州、盧甘斯克州和扎波羅熱州的非政府控制地區。山特維克保留通過書面通知經銷商的方式修改禁運國家列表的權利。
iii.就本條款而言,“被制裁實體”指根據全球貿易法規被特別指定、封鎖或以其他方式單獨列出或針對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iv.經銷商聲明并保證:
a.經銷商、其關聯公司,或其各自的高級管理者或董事均不是被制裁實體,也沒有被一家或多家被制裁實體直接或間接、單獨或合計擁有 50% 或以上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所控制;
b.經銷商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從事任何涉及被制裁實體、或受被制裁實體直接或間接、單獨或合計擁有 50% 或以上股權、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任何實體的任何業務;并且
c.經銷商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參與任何規避、逃避或回避任何全球貿易法規、或以規避、規避或回避任何全球貿易法規為目的、或試圖違反任何全球貿易法規的交易。
v.經銷商特此同意完全遵守、執行所有全球貿易法規,并以完全遵守全球貿易法規的方式使用產品。經銷商同意,山特維克提供的任何產品不得違反全球貿易法規直接或間接出售、出口、再出口、轉讓、再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或處置給任何自然人或實體。經銷商不得為促進經銷商協議采取任何可能導致山特維克違反供應商所須遵守的任何全球貿易法規的行動。
vi.除前述一般性規定之外,經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銷售、出口、再出口、轉讓、再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或處置任何山特維克產品,當:
a.未根據全球貿易法規獲得相關政府機構所作的所有許可和/或授權;
b.向被制裁實體、或為了被制裁實體的利益而實施;
c.發送至、經由或以其他方式在禁運國家使用;
d.用于與化學、生物或核武器或能夠運載此類武器的導彈有關的任何目的,或用于任何核爆炸或不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環活動;或者
e.用于軍事最終用途或軍事最終用戶,包括軍事情報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而未經山特維克事先批準。
vii.經銷商應在涉及山特維克產品的所有后續交易中履行本條款上述義務。此外,經銷商應建立并維持充分的內部控制和機制,以 (i) 檢測其下游商業鏈中第三方(包括可能的轉售商)違反全球貿易法規或破壞其宗旨的行為;以及(ii) 確保獲得有關最終用戶的充分信息,以判斷每份合同項下產品是否可能用于本條款不允許的最終用途。
viii.經銷商同意,對于實際或涉嫌違反本條款上述任何義務的情況,應在最短時間內、但任何情況下五 (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山特維克,并應盡其所能,與山特維克合作,以促進遵守全球貿易法規,并將根據要求,向山特維克提供任何與涉及山特維克產品的業務交易有關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最終用戶認證。此外,經銷商懷疑任何對山特維克產品的尋購可能違反或規避全球貿易法規,或提供山特維克產品將違反經銷商基于本條款的上述義務的、包括來自或代表被制裁實體就任何山特維克產品的尋購、或試圖違反全球貿易法規獲取任何山特維克產品的情形,經銷商應提供所有相關信息。
ix.如果經銷商全部或部分違反本條款上述任何義務,或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山特維克合理認為任何此類違反行為很可能發生的,雙方同意: (i) 山特維克將沒有義務履行未付款項、交貨、或接受訂單等; (ii) 對于山特維克因此不履行經銷商協議的任何行為,山特維克不對經銷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擔責任;以及 (iii) 經銷商應賠償山特維克免受與此類不履約相關的任何索賠或損害賠償。 經銷商任何未能全部或部分遵守本條款的行為均將被視為對經銷商協議的重大違反,山特維克有權立即終止經銷商協議。此外,如果任何一方履行經銷商協議義務的能力受到全球貿易法規施加的限制的重大影響,山特維克有權在發出書面通知后立即終止經銷商協議。
附錄:山特維克《業務合作伙伴行為準則》(第3版,2021年)
Sandvik business partner Code of Conduct - Chinese.pdf